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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与胡少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胡少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21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68号(南村豪苑)12栋3层305。负责人:吴秋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怡,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少雄,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与被告胡少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珠海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