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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爱派克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派克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1076号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PEXLOGISTICS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斯普林菲尔德花园,岩巷大道230-59号,260幢(230-59ROCKAWAYBLVD,SUITE260,SPRINGFIELDGARDENS,NY,USA)。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宋岷江。在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PEXLOGISTICSINTERNATIONALINC.)、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诉讼保全申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爱派克斯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