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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磊与邓喻夫、李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邓喻夫,李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石志壮(系申请执行人儿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喻夫,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美艳,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邓喻夫、李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喻夫、李美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