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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汉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汉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6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汉武,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汉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5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汉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汉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汉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康汉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汉武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 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