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张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张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98号原告王国强,男,1972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张建辉,男,1986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张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国强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