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克亮与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克亮,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32民初625号 原告邓克亮,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环城北路南侧。 负责人辛红,该公司股东。 原告邓克亮与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克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克亮诉称,原告经营鞋带生意,被告经营鞋厂。原告为被告送鞋带,定期结算货款。截止到2016年年底,被告共拖欠原告鞋带款98,48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鞋带款人民币98,484元。 原告邓克亮提交了下列证据: 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收货单10张,金额共计98,484元,其中辛红签字的收货单2张,金额共计86,500元。其中编号0004539的收货单载明:2016年6月15日客户名称邓克亮对账到5月底鞋带款¥68700已让利金额大写:陆万捌仟柒佰元经手人辛另外8张收货单是阴淑杰签的,金额共计11,984元,收货单上经手人处签有“阴”“阴淑杰”。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证人阴淑杰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在2016年期间,阴淑杰在凯盛鞋业公司代理收管鞋材,邓克亮的鞋带由阴淑杰代收未付款特此证明人:阴淑杰2017年4月17号 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贺林,成立日期2014年8月5日,股东为张贺林、辛红。 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庭下本院依法向证人阴淑杰进行了核实,证人阴淑杰证实,2016年阴淑杰在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阴淑杰在平时工作中也会给会计帮忙以及给公司收货,收货后在收货单经手人处签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贺林之妻辛红负责向外转账、结算货款。2016年8月10日张贺林去世,后该公司由其妻子辛红实际经营。本案原告所提交的10张收货单上经手人处的签字是阴淑杰和辛红本人所签。原告提交的阴淑杰出具的证明是其本人出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鞋带销售生意,被告系制造、销售鞋的公司。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开始业务往来,被告陆续自原告处购买鞋带,被告收货后由经手人出具收货单并签字确认。截止到2016年6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68,700元,被告股东辛红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0004539的收货单一份,该收货单载明“客户名称邓克亮对账到5月底鞋带款¥68700已让利经手人辛”。之后被告又先后九次购买原告货物,其中被告股东辛红经手一笔,金额2,250元,被告职工阴淑杰经手八笔,金额11,984元。截止到2016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98,484元。 2016年8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贺林去世,公司由其妻子辛红实际经营。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收货单、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本院给证人阴淑杰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收货单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该收货单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并有被告经手人的签字确认,系有效的债权凭证,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484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供应鞋带,双方买卖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供货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8,484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邓克亮货款人民币98,4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