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云才与罗建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云才,罗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韩云才,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罗建君,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受理韩云才申请执行罗建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