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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华英、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英,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英,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叶贵忠。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东盟财经中心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B栋7楼0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露。刘华英申请执行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黄元艺代理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