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焦跃峰与杨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跃峰,杨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269号原告:焦跃峰,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镇城底矿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杨凯,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焦跃峰与被告杨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跃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9日),以及截止日之后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25万元,本息暂合计人民币27.25万元;2.支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1136万元及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等0.8万元(暂计算到2017年3月9日);4.支付违约金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贷款购买车辆。2015年12月27日,原告与平安银行太原分行签订《汽车贷款合同》,从平安银行太原分行贷款260400元购买丰田轿车(型号SCT6484TR5)一辆,车牌号为×××。2015年12月7日,原告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原告向其贷款289884元购买宝马轿车(型号BMW520LI)一辆,车号为×××。原告依据协议贷款购买了相应的汽车并交付被告,被告应按时归还贷款。被告承诺保证按时归还贷款,若是贷款逾期,将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至今已经欠付贷款共计174654.25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平安银行80978.57元,宝马汽车金融93675.68元)。因此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拒不履行,从2016年2月10日起,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陆续欠款25万元,其中被告持有并消费原告名下车辆办理的信用卡五张,原告代替被告还车贷,以及由于车贷导致原告房贷无法办理造成违约的损失共计25万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焦跃峰提供的被告杨凯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核实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应承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跃峰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闫小鹏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