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小勇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樊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樊小勇,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汾县。本院在执行赵建与樊小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小勇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