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铁林、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林,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铁林,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经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组织机构代码10323643-8。法定代表人张连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铁林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调字(2016)508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2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吴铁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铁林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1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吴铁林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津滨保劳人仲条字(2016)5082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