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0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成、武新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武新彪,岳海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9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号。2011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武新彪,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号。2012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岳海明,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号。2002年4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3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6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武新彪、岳海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武新彪、岳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左右至12月29日,被告人张成伙同武新彪、岳海明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怀来县大黄庄村孙某家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赌资,供他人进行赌博,以抽取百分之十赌资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37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三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左右至12月29日,被告人张成伙同武新彪、岳海明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孙某家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赌资,供他人进行赌博,以抽取百分之十赌资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3700余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孙某、岳某、苏某、韩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明细表、工作说明;被告人张成、武新彪、岳海明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成、武新彪、岳海明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武新彪、岳海明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故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武新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岳海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