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徐学良等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146号被执行人徐鑫,曾毅,李军,石枫,徐学良,王聪瑶,邓群英,邹文涛被执行人徐学良等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1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二庭于2016年3月18日将向本局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