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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徐学良等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146号被执行人徐鑫,曾毅,李军,石枫,徐学良,王聪瑶,邓群英,邹文涛被执行人徐学良等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1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二庭于2016年3月18日将向本局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