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339卢成春与李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春,李阿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339号原告:卢成春,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阿庚,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卢成春诉被告李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卢成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