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339卢成春与李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春,李阿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339号原告:卢成春,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阿庚,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卢成春诉被告李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卢成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