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庆梅与张建青、王丽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梅,张建青,王丽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3683号原告:郑庆梅,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青,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玲,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梅与被告张建青、王丽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郑庆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庆梅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人民陪审员 黄耀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