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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特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裕隆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范其福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市裕隆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范其福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94号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虎、王文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无锡市裕隆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0号16楼1608室。法定代表人:闵俊芳。被申请人:范其福,男,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裕隆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范其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29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29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李 骏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