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某、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岑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岑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佰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