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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代启明与藏廷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启明,藏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代启明,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中岗路**号,身份证号3421271944********。被执行人:藏廷远,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闫楼村塘*****号,身份证号3412251969********。本院在执行代启明申请执行藏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藏廷远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