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满军与徐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君,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周满君。被执行人:徐辉(曾用名徐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满军与被执行人徐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满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徐辉给付周满军租赁费16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0.00元。执行受理费2429.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辉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