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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显俊与向国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俊,向国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847号原告:谭显俊,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入嘉、江尧尧,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国岗,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谭显俊诉被告向国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谭显俊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显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谭显俊负担。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