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黄金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黄金波,尤本莲,覃征保,胡云芝,胡天星,谷明强,王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主要负责人:罗智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翔宇,该行职员。被告:黄金波,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尤本莲,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覃征保,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胡云芝,男,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胡天星,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谷明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王小华,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黄金波胡天星、胡云芝、尤本莲、覃征保、谷明强、王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恒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