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清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72号罪犯黎清华,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黎清华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4年11月24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初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2011)泸泸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8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黎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黎清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且未执行罚金二万元,建议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清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执行原判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判认定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清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且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清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7年12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