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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雷鸣与宋贵和、杨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鸣,宋贵和,杨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356号原告:雷鸣,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贵和,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杨秋艳,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雷鸣与被告宋贵和、杨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雷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69,828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1,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此借款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原告逾期未提供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雷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杜 庆人民陪审员  宋慧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