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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孙仁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孙仁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一号创业大厦C座网点,组织机构代码:56115343-7。负责人孟大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仁聪,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仁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