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鹤、胥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鹤,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耿鹤,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桓台县。被执行人:胥丽,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耿鹤与胥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