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鹤、胥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鹤,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耿鹤,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桓台县。被执行人:胥丽,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耿鹤与胥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