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德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恢83号被执行人马德高,男,1980年4月12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邢初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马德高给付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邢初1号关于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