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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勤、丁国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勤,丁国勤,何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吴勤,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建昌镇杨龙湾村连塘头*组**号*户,身份证号:3625221983********。被执行人:丁国勤,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建昌镇广场路**号*单元*楼*户,身份证号:3625221970********。被执行人:何云根,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25221955********。申请执行人吴勤与被执行人丁国勤、何云根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云根、丁国勤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于2017年6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国勤坐落在南城县建昌镇广场路61号1单元5楼2户房屋(产权证号01-03-04-003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泽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