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士君与徐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君,徐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64号原告:王士君,男。被告:徐宝松,男原告王士君与被告徐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由原告负担84元。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