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国军与胡建萍、闫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军,胡建萍,闫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443号原告:杜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萍。被告:闫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军与被告胡建萍、闫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杜国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国军负担。审判员  刘俊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雨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