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国军与胡建萍、闫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军,胡建萍,闫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443号原告:杜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萍。被告:闫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军与被告胡建萍、闫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杜国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国军负担。审判员 刘俊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雨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