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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宗文成与李璟、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成,李璟,李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6055号原告:宗文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璟,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建强,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宗文成与被告李璟、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照月息5%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璟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同时约定以被告李璟居住的其父亲(本案被告)李建强名下的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崇德里房产为此笔借款的抵押物。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李璟未按期还款及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河西区的证据,亦未提供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的证据。二被告户籍地均为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崇德里,本院无管辖权,故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培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