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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郑智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郑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被执行人郑智立,男,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智立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智立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智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人民币117297.2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3元、申请执行费1659元。但被执行人郑智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郑智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郑智立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郑智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元;2、经查,被执行人郑智立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郑智立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郑智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智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郑智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智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郑智立。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4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18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智立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郑智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智立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7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富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