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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云颂诉伏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颂,伏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115号原告:李云颂。被告:伏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颂诉被告伏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颂负担。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