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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单元怀、单志刚、单红梅、单毛雄因与被上诉人杨文霞、第三人单刚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元怀,单志刚,单毛雄,单红梅,杨文霞,单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元怀,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志刚,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毛雄,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红梅,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利,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霞,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第五小学教师,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文霞丈夫。原审第三人:单刚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治,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上诉人单元怀、单志刚、单红梅、单毛雄因与被上诉人杨文霞、第三人单刚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退还上诉人单元怀、单志刚、单红梅、单毛雄。审判长  杨胜利审判员  乔幼涛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