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9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建刚申请执行张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刚,张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474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刚,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爱云,女,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郝建刚申请执行张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9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张爱云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郝建刚自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9月3日的利息25200元,被告张爱云于2017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张爱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郝建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张博文自愿为张爱云担保,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27日之前偿还原告3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因双方自行和解,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