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雲龙与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雲龙,张某1,张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456号原告:张雲龙,男,199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2。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张志波,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系二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雲龙诉被告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雲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雲龙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雲龙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雲龙负担。审判员 李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玮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