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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雲龙与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雲龙,张某1,张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456号原告:张雲龙,男,199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2。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张志波,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系二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雲龙诉被告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雲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雲龙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雲龙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雲龙负担。审判员  李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玮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