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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董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董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伊春区。被执行人董雪,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王松林与被执行人董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松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王文博审判员  周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