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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绍强与刘忠民、刘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强,刘忠民,刘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强,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贤镇。被执行人刘忠民,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贤镇后屯村。被执行人刘瑞坤,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贤镇后屯村。申请执行人李绍强与被执行人刘忠民、刘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刘忠民、刘瑞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强借款20000元及利息1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家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