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席庆云、范守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庆云,范守奎,任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席庆云,女,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范守奎,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任明兰,女,汉族,1962年5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席庆云与范守奎、任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守奎、任明兰位于合肥市滨湖区西藏路1555号旭辉御府11幢307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席庆云与被执行人范守奎、任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被执行人范守奎、任明兰位于合肥市滨湖区西藏路1555号旭辉御府11幢307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学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