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公安局与于庆荣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公安局,于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洁,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庆荣,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公(糖坊)行罚决字〔2016〕189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非诉案件的申请执行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宾县公安局未经催告直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公安局作出的宾公(糖坊)行罚决字〔2016〕189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