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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晓赛与刘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赛,刘函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308号原告:孙晓赛,女,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函国,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赛诉被告刘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晓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函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孙晓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晓赛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