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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范广准、赵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准,赵腾飞,马淑芳,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范广准,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赵腾飞,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马淑芳,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12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37X8。范广准申请执行赵腾飞、马淑芳、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68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广准应受偿334150元,未受偿33415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异议审查中,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审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艰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6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