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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腾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腾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633号原告: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机场路与河大路交叉口万和机电市场2-13号。法定代表人:许学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友、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腾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11号天晟明苑北塔2308号。原告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腾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8元,减半收取5214元,由原告邯郸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