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华峪与包庆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峪,包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峪,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包庆亮,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峪与被执行人包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华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隽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