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晶晶与刘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晶,刘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16号原告:黄晶晶,男,达斡尔族,个体,住赤峰市。被告:刘克峰,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黄晶晶与被告刘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黄晶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晶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长飞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