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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王明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04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明,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王明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强审判员  王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