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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恒嘉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恒嘉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嘉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恒嘉贸易有限公司诉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焦作市恒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