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正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正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163号原告: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钟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华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刘锦平,福建麟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正煌,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尤溪县。原告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正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正煌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泉州市劲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海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