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集安市仁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姜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仁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姜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71号原告:集安市仁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奎胜被告:姜立新,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集安市仁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仁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