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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赖昭文、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昭文,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赖昭文,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石梯村。法定代表人:刘松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赖昭文与被执行人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桂11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