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蒙德与被执行人龚秋琴借款合同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37号被罚款人:龚秋琴,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蒙德与被执行人龚秋琴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秋琴在本院送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龚秋琴罚款人民币10000元,限其在2017年6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